日前,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攜手國際一流學術出版社博睿(Brill)共同推出的英文學術期刊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英文縮寫為“CJEL”,中文名為“《中國環境法學刊》”,ISSN 2468-6034)第三卷第二期出版。
第二期發表了四篇研究論文,Emeka AMECHI和Babatunde ONI在其文章 “Import of Electronic Waste into Nigeria: The Imperative of a Regulatory Policy Shift”中研究了電子廢物越境轉移到尼日利亞的問題,文章指出,尼日利亞在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方面有著不愉快的歷史,因此,該國對這些進口采取了嚴格的法律對策。作者對此禁令的有效性表示懷疑。認為該禁令沒有對本國社會經濟的現實或對其總體上薄弱的監管制度進行鑒別。因此,他們敦促采取政策,從徹底禁止電子廢物進口轉向更有效的監管和可持續的管理;Hao ZHANG在第二篇文章”Prioritizing Access of Renewable Energy to the Grid in China: Regulatory Mechanisms and Challenges for Implementation中提供了有關環境問題與能源生產之間關系的重要見解,文章中的討論著重于中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和相關監管工具的發展,生動分析了法律和實際執行情況之間的分歧,提出了旨在支持和促進中國雄心勃勃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議程實際實施的具體建議;Habib-ur-Rehman SOLANGI在其名為“Undersea Noise Pollution and Harm: Source, Impacts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Control”的研究論文中,著眼于有關海底噪聲的國際法律法規的缺乏。文章分析了海洋在過去五十年里變得嘈雜的現實情況和危害之后提出,如果沒有適當的法規,海底噪聲污染及其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只會增加。本文研究了有關海底噪聲污染的國際法律文書是否可以充分規范海底噪聲污染并指出了現行制度下的監管不充分。結合聯合國大會和其他相關機構在這個問題上最近的關注重點,本文提出了一些要素清單,這些要素可以用作預防和控制海底噪聲污染的附加國際法律制度的基礎。一篇“近期發展”的研究報告來自Yina Liu,該報告向我們介紹了中國最早的公益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她以最近有關江西省博湖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案切入,反映了盡管現在許多中國法院都設有專門的環境法庭,但公益訴訟人仍然面臨著對其訴訟主體地位未嚴肅對待的問題。令人鼓舞的是,該研究表明盡管存在這些持續性的困難,但局勢正在不斷改善。另外還有三篇書評,包括Mona HYMEL,Hao ZHANG,Larry KREISER,Janet E. MILNE和Hope ASHIABOR撰寫的關于《Innovation Addressing Climate Challenges. Market-based Perspectives》的編輯卷;Rowena CANTLEY-SMITH撰寫的關于Stephen MCCAFFREY第三版《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的書評。第三篇是Michael ADDANEY撰寫的關于Jérémie GILBERT的《Natural Resources and Human Rights》的書評。
《中國環境法學刊》是我國環境法學界的第一本學術期刊,2017年正式出版,我所秦天寶教授和卜睿德(Ben Boer)教授擔任共同主編。《中國環境法學刊》旨在通過對各國環境法律和政策進行國際化、比較化和多樣化研究,聚焦于生物多樣性法、氣候變化法、能源法、環評法、海洋環境法、自然資源法、規劃法、污染防治法以及環境法庭等制度建設、遵守和執行問題等領域。
據悉,為鼓勵學術交流和傳播,《中國環境法學刊》采用當前學術期刊較為主流的開放獲取(Open Access)的出版模式,任何讀者都可以免費獲取《中國環境法學刊》所出版的相關文章(免費獲取指南:https://brill.com/view/journals/cjel/3/2/cjel.3.issue-2.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