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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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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魏忠豪與水家屯村民委員會土地征收安置 補助費糾紛案

發布日期:2019-12-20 發表者:原創文章 瀏覽次數:23142次

基本案情

魏忠豪系水家屯村委會村民,家中共有農業人口4人。1999年,魏忠豪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水家屯村委會土地618畝進行耕種,承包期為30年。20056月,沈陽市渾南新區為建出口加工區征用水家屯村委會土地53.9239公頃,約計808畝,其中包括魏忠豪承包的6.18畝土地。渾南新區將此次征地的安置補助費40442910.00元發放至水家屯村委會。2005616日,水家屯村委會與魏忠豪簽訂《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協議第1條約定:“此次出口加工區征地預付每個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助費94000.00元,當全村土地被全部征用,村集體解體決算時,剩余安置費在全村進行二次分配”。協議簽訂后,村委會當即支付魏忠豪全家4人安置補助費共計376000.00元,按此次被征地涉及的全部人口計算,實際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117500元,水家屯村委會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決定扣留每人23500.00元。魏忠豪認為,安置補助費應全額給付被征地的農戶,水家屯村委會無權決定未超出此次被征地農戶的范圍進行分配、進而扣留應給魏忠豪的安置補助費,此次征用808畝土地并非村里全部土地,也并未涉及全部村民,因此協議中的第1條“剩余安置費在全村進行二次分配”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魏忠豪等此次被征用土地村民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條款,不應具有約束力。

2006420日,魏忠豪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第1條無效、水家屯村委會給付安置補助費94000.00元(23500元×4)。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簽訂的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魏忠豪在該協議上簽字,并領取部分安置補助費,應視為其對該協議第1條”關于剩余安置費在全村進行第二次分配”的約定是認可的,且該約定亦系經村民代表表決通過,故雙方對該協議均應遵照執行;現協議中約定的二次分配尚未進行,故魏忠豪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原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后,判決:駁回魏忠豪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魏忠豪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要求改判。主要理由是:1.《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第1條無效,水家屯村委會應退還魏忠豪安置補助費94000.00元;2.原審判決認定協議第1條經過了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沒有證據證明。

被上訴人水家屯村委會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主要理由是:村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且安置補助費每人94000.00元已經全部發放完畢,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還查明:1.水家屯村委會現有村民代表33人。20056月,水家屯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組織村民代表對安置補助費支付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到會代表32人(缺席1人),表決結果為31票同意安置補助費支付方案,1票棄權。通過的支付方案為:“(1)此次征地,按政策標準預付每個被安置人員安置補助費9400000元;(2)剩余安置費及新區增撥的資金留在村里,具體分配方案待此次征地工作結束后,再由村里研究處理。”;2.雙方就地上物補償費的問題,已另行簽訂合同,在本案中無糾紛。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征地協議書、“安置費支付方案”及“村民代表表決結果”等證據在卷佐證,這些證明材料已經當事人庭審質證,二審法院子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魏忠豪在與水家屯村委會簽訂《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后,其按照該協議約定的每人給付安置補助費94000.00元,已領取4人的安置補助費376000.00元,表明該協議系當事人締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約定的分配方案已經村民代表的表決同意,故<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合法有效,因此魏忠豪在領取協議約定的安置補助費后提出該協議第1條無效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持。因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魏忠豪以《水家屯預付安置補助費協議》第1條無效而要求水家屯村委會退還魏忠豪安置補助費94000.00元的主張,本院亦無法支持。至于魏忠豪提出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第1條經過了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主張,因水家屯村委會在原審訴訟期間已提交了經村民代表表決的“安置費支付方案”及“村民代表表決結果”等證明材料,魏忠豪在原審質證時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魏忠豪的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村民委員會有權進行安置補助費分配方案的制訂,但是在制訂過程中應當征詢村民的意見,而且安置補助費分配方案應當由村民投票進行表決。一旦安置補助費分配方案通過,并且村民進行了書面簽字,村民就應當秉持信用,服從分配。法院的判決充分尊重了村民的意思自治。

摘自《農村征地安置補償糾紛實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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