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某縣政府決定將位于縣城西部的一片商業區列入開發建設計劃,決定進行舊城改造,同年12月批復同意了縣國土資源局《關于收回原劃撥給某單位和居民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請示》;2004年3月,縣政府又批復縣國土資源局公開掛牌出讓該地段多宗土地,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獲得了其中A地塊,面積25畝,用于商品房開發??h國土資源局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收取了開發公司交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2帕4年8月,縣政府發布了《拆遷公告》,位于A地塊內的被拆遷戶王某等人就該地塊的土地性質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了異議,認為該地塊中包含有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未經征收即出讓違反了法律規定??h人民政府認為該地塊在1983年已經征用,不存在集體土地問題。王某等人對此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在復議過程中,縣人民政府僅證實了A地塊中的5畝土地辦理了審批手續,對于其余的20畝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為國有土地。復議機關認為,縣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規定,撤銷縣政府作出的《拆遷公告》。
法官點評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出讓。在本案中,縣政府擅自將未依法征收的集體土地直接掛牌出讓,并發布《拆遷公告》,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復議機關予以撤銷是正確的。
摘自《農村征地安置補償糾紛實例說法》